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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去玩,順路搭搭車都是很熱心的行為,但是一旦有個萬一,誰來擔責呢?一直以來,我國法律對“好意同乘”未作出明確規(guī)定,所以因此引發(fā)的損害賠償司法裁判不一,容易產生爭議,不過今天,咱們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、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正式施行了,“好意同乘”也終于有了定論,一起來看報道。 【“好意同乘”發(fā)生車禍
責任誰來擔?】 市民:不收錢的話按理說應該是由我自己來承擔這個責任 市民:應該我自己來承擔,因為我選擇搭他的車,就應該相信他 市民:只能是自認倒霉,跟司機是沒有任何關系的,司機是免費
好心拉你,出了事情也不是他的本意 市民:我自己也會有責任,他應該也有一點責任,這個總歸在他車上發(fā)生的事 “好意同乘”即非營運機動車駕駛員處于好意,無償?shù)匮埢蛟试S他人搭乘自己車輛。那么一旦發(fā)生交通意外造成傷害,到底自己承擔還是歸咎于熱心駕駛員呢,從市民的采訪中,不難發(fā)現(xiàn),關于這個答案,感情和道德占據(jù)了上風。而在民法典出臺前,我國法律對好意同乘未作出明確規(guī)定,具體到司法實踐中,法官只能基于公序良俗、人性司法等價值的考量減輕被搭乘人的責任。2020年8月24日,丹東市的胡先生順路搭乘幾位同事上班,結果發(fā)生了意外,交警部門認定胡先生負全部責任,但法院審理時認為,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(tǒng)美德,雖然胡先生在駕車中存在過錯,但最終酌定減輕了他30%的賠償責任。 常律律師事務所律師
吳文劍:駕駛員故意或者重大的過失除外,在實際操作中,如果駕駛員定性為全責或者是主要責任,不涉及到交通肇事罪的話,造成車上人員受損的話,是要負相應的責任的。但如果他說他是同種責任或者是次責,或者無責的情況下。那這一塊應該減輕機動車駕駛員的責任。 《民法典》第1217條規(guī)定:非營運機動車發(fā)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,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,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,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。需要提醒的是,好意同乘可以作為減輕駕駛人賠償責任的一個因素,但并不能完全免除駕駛人的賠償責任。 我們相信好意同乘寫入民法典,將使好意搭載的責任減輕有明確法律依據(jù),也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立法更加深入人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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